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全国电力企业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的奖励机制,鼓励一线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构建“人民防线”,推动电力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事实上,在化工、煤矿等领域已有类似机制(如应急管理部2018年颁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但主要针对传统工业安全;储能专项方面,2023年以来,广东、浙江等地曾试点储能项目安全巡查制度,但缺乏全国性、系统化的员工内部举报激励设计。
作为首个全国性、系统性的电力/储能安全隐患内部举报机制,通知作出了如下明确要求:
事故报告范围覆盖全面:包含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违规操作、无证上岗)、设备缺陷(如安全防护缺失、数据篡改)、环境风险(如粉尘超标、危险作业管理缺失)及管理漏洞(如责任落实不到位、外包管理混乱),首次明确将"四新"(新技术/装备/工艺/材料)应用风险、新能源、新型储能隐患作为举报重点。
机制设计高效透明:要求企业畅通报告渠道(如小程序、电话等),明确奖励标准,建立核查整改流程,并公开台账接受监督。
激励措施双重保障:举报奖励资金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结合,优秀报告者可获晋升倾斜,强化正向激励。
监管要求严格落地:6月底前所有电力企业须完成上述机制建设,各级能源部门将强化检查,对敷衍应付、整改不力的企业从严处罚;对主动报告并有效整改重大隐患的,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电力及储能行业是能源安全的核心环节,其事故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储能设备爆炸或环境污染,威胁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激增,以及新型储能技术快速推广,行业面临电池热失控、电网波动等新型风险,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全面覆盖。
尤其是储能系统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迎来爆发式增长,其规模正从百兆瓦时级快速迈向吉瓦级,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不小挑战。
以1GWh储能电站为例,涉及上百万颗电芯,系统复杂度呈指数级上升,涵盖电芯制造、能量转换、智能管理、消防保护等多个技术领域,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当前储能行业主要面临七大风险点:电芯质量缺陷、热失控防护不足、系统设计缺陷、电子器件故障、安装运维不规范、电池老化滥用以及环境因素等。
具体而言,电池作为储能核心部件,其过充、过放、内短路等问题极易引发热失控,这是最危险的安全隐患。热失控过程中,电池会迅速释放高温可燃气体,一旦接触氧气极易引发爆燃。而现有消防体系对这类新型火灾应对不足,往往导致初期火情失控。
此外,系统设计缺陷如防火分区不合理、消防设施配置不足等问题,以及安装接线错误、运维操作不规范等人为因素,都在持续累积安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劣质电子元器件将会严重影响系统监测精度和控制可靠性。例如站控层设备异常、通信故障等问题,都可能误导系统运行策略。
这一问题在当前无底线低价内卷的市场环境下尤为突出,部分企业为降本而采用劣质电芯和减配元器件,粗劣拼装产品充斥市场,进一步放大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风险,业内人士建议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二是严格执行现有标准体系,包括GB/T 36547-2018 《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等多项技术规范;
三是充分发挥此次推行的内部举报机制作用,让一线员工成为安全监督的"前沿哨兵",实现隐患的早发现、早处置,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事实上,该机制与2023年7月开始实施的《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 42288形成配套,构建"技术标准+举报监督"的双重防控体系,填补了储能领域员工参与安全治理的制度空白。
以下为原文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现就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推动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员工身处生产经营一线的优势,促进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构筑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报告内容
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或未经准入审查的人员参与作业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工器具或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闭、破坏、不正确使用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经风险评估定级、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物质等防护措施不落实,爆破、吊装、动火、高空、近电、密闭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外包作业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等。
重点鼓励报告严重威胁电力生产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电力生产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四新”应用以及新能源、新型储能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隐患。鼓励员工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三、工作机制
电力企业要建立流程清晰、权责明确、易于执行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要畅通渠道,明确受理内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受理标准、奖励标准等,并公示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要明确标准,制定分级分类奖励标准,根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核查整改,报告机制要明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避免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要完善台账,管理台账应清晰、完整、可追溯,如实记录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和排查、整改及奖励情况。要及时公开,相关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奖励情况、排查和治理措施、效果评估等应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四、管理要求
(一)电力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奖金发放应公开、及时,提升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报告的积极性。
(二)电力企业要注重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注意保护报告事故隐患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正向激励引导。
(三)电力企业要及时分析总结研判内部报告隐患情况,针对性改进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科技赋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分析总结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转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改进,更好发挥内部报告机制作用。
五、推动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二)加强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工作质效。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一刀切”、“一阵风”等运动式治理,及时总结报送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行情况。国家能源局将把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全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制度,定期汇总通报。
(三)做好行业监管,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指导与督办,推动辖区内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并将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检查范畴。对于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导致落实不到位的电力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内部报告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致使事故隐患依旧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内部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已经按照规定报告并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