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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内共收到22条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13条,未采纳9条。
其中,反馈单位为广储文峡能源(文昌)有限公司、国电投、华能核电、大唐海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群众意见。
在采纳的13条意见当中,广储文峡能源(文昌)有限公司提到,严格储能建设标准。储能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行业储能标准,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采用锂电池在90%的深度下充放电次数不应低于6000次到80%的SOC ,综合充放电效率不低于85%。同时,建议出台推动海南省内集中式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储能容量租赁的政策,加强对新能源发电曲线与计划曲线的考核,促进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储能容量租赁市场逐步、有序形成。
国电投提出增加“独立储能”容量有偿服务收益。基于2025年6月以后,南方区域均进入市场化交易,建议在市场交易机制中,“独立储能”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机制中的清洁能源消纳,除了电能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辅助服务规则为电网调节进行交易收益外;还可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以双边或多边合约形式,参与市场为消纳清洁能源提供容量服务(相当于之前强配政策下的容量租赁),降低新能源场站的弃光率,增加清洁能源消纳比例。容量费用建议按照0.03元/千瓦时,与相应的清洁能源消纳单位进行双边或多边结算。
华能核电提到华能海南昌江核电公司预期经营压力巨大昌江核电 3、4 号机组分别于 2026 年和 2027 年并网发电,受制于岛内负荷增长不及预期,且新能源规划大幅增加,加之粤琼联网线输电及备用能力限制,3、4 号机组负荷将长期低于设计值,预期投产以后将长期面临巨额亏损困境,若新增储能电站价差分摊将进一步导致亏损加剧,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也对我省能源保供安全带来一定风险。海南省发改委表示部分采纳,目前电化学独立储能已被纳入海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可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会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继续研究合理的分摊机制。
另外,不采纳的意见当中,广储文峡能源(文昌)有限公司提到为保障独立储能发挥顶峰、调峰作用,优化调度结算方式,建议明确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每年全容量等效充放电调用次数不低于340次,可参考江苏省在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月份全容。海南省发改委对此不采纳,理由为根据海南省电力供需情况,全年储能调用次数约在250次以上,根据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充放电价格,基本能够满足独立储能电站的盈利空间。电价补贴是参与市场前的一项过渡政策,预计在2025年底前将参与现货市场,未来电站将主要通过电力市场获利。
增加容量电费机制,可由电网企业给予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支付容量电费或出台储能容量租赁政策,明确储能容量租赁指导价格(可参考河北、河南、广西、四川等地的容量租赁指导价格,区间集中在200-400元/ kWh 年),技术路线以磷酸铁锂为主的储能项目按其装机规模的1.3倍提供租赁服务,且当月未能成功租赁的容量按租赁指导价格下浮30%获得调节费用,由海南省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登记并公开信息,供新能源企业租赁或购买使用,并鼓励签订与新能源项目全寿命周期相匹配的租赁协议或合同。海南省发改委对此不采纳,理由为136号文件发布后,储能容量租赁市场需求空间较小,我委将不再制定租赁指导价格,租赁价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核电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参与中长期和现货电能量市场前,对全容量并网运行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执行充放电价格政策;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充放电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
二、价格设置
符合条件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同为工商业用户,充电价格按照电网代理购电电价中的低谷时段电价执行政策,其充电电量(含损耗)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价格参照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按0.4298元/千瓦时执行。
三、费用疏导
全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差资金由省内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除风电、光伏发电外)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电网企业在其上网电费结算时一并扣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至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止。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在《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内(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3日),我委收到22条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13条,未采纳9条。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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